刘昌松:警察开枪权绝不可滥用

2013年06月22日02:39  新京报

  ■ 观察家

  警察滥用开枪权,本质上就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  2010年1月,贵州省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原副所长张磊执行公务时开枪,致两村民当场死亡。事隔三年后,此案日前终于在遵义市中院宣判,法院认定张磊行为成立防卫过当,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。(据新华社)

  该案对于正确处理警察开枪权与公民生命权的关系,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。该案宣示,警察执法时使用枪支一定要十分谨慎,不到万不得已,且符合法定条件时,不得使用枪支;滥用开枪权,本质上就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  应当说,被害人郭永华、郭永志对于执行公务的张磊,不仅不听其劝阻,还将其推到沟里,并步步逼近,属于正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;张磊对该行为进行防卫,符合法定的前提、时机和对象条件。但是,两村民的违法行为只是将张磊“推到沟里”,进而逼近“抓扯”,张磊便连开三枪,致两村民当场死亡,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并造成重大损害,符合《刑法》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。“防卫过当”本身不是罪名,其行为成立何罪即按何罪处罚,只是在处罚时基于其具有防卫性质,法律才作出了“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”的从宽规定。

  我们知道,警察依法配备枪支,不是为了摆设,在特定的紧急情形下,只要符合法定条件,当然享有开枪权,这是由警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所决定的。但枪支毕竟具有重大杀伤性,而且警察也是人,也有情绪,若不对警察的开枪权设置严格的使用条件,很容易公器私用,反而对公民的生命权造成重大威胁。因此,各国法律对警察的开枪权都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。按我国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,警察开枪,只有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危及公民(包括警察)生命安全时,才可使用。

  本案中被告人张磊,虽然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,但以开枪的方式进行防卫不具有正当性。张磊见被害人将自己推到沟里,可能感到自己的警察身份受到了挑战,自身人格受到了侮辱,便恼羞成怒,借防卫之机违法使用枪支,造成了两村民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,属于滥用枪支的故意杀人行为,法院对其行为的定性准确。

  贵州这起案件告诉我们,法律赋予警察的开枪权,绝不可滥用。生命的权利至高无上,逮捕一个“不法分子”尚且要经过严格程序,遑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。每一起“当场击毙”事件,都需要司法部门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,判定其是否合理合法。对于突破法律界限的“当场击毙”,理应追究到底

  □刘昌松(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)

(原标题:警察开枪权绝不可滥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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